原告:张某,女,1990年9月生,布依族,住址贵州省兴仁县某村。
被告:杨某,男,1984年5月生,汉族,无业,住址洛阳市栾川县某村。
诉讼请求:
1、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;
2、 依法判令婚生子归原告抚养,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。
3、 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我和杨某是2009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的,2009年11月18日婚生子杨某在栾川县医院出生,2011年4月22日原告和被告在洛阳市栾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从婚生子出生后,我随被告一直在栾川县某村生活,夫妻感情开始还算和睦, 2011年9月,被告因家庭琐事,将我撵走,不让我带孩子,我只得独自回贵州生活至今,现已有近三年双方没有见面,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。我们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。我和杨某的婚姻生活有名无实。原告为摆脱这种名不副实的婚姻,无奈只得提起诉讼,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,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。
此致
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